如何将替代数据纳入征信监管?
英国征信机构广泛采集银行账户及收支信息,电信、零售、保险、租房等领域的履约信息,收入信息,上网行为信息、欺诈预警信息等行为信息,法律判决、破产、债务重组、减免债务命令等司法行政信息用于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日本征信机构通过会员机构采集交易信息和分期履约信息。韩国征信机构则采集了欠税信息、工资社保费拖欠信息、零售及租赁等领域交易违约信息、法律判决、破产信息等替代数据。 (二)使用替代数据的中国实践: 首先,金融机构已在授信业务中广泛应用替代数据。近年来,中国各类金融机构在享受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传统征信服务的同时,还将替代数据或基于替代数据的信用评分、信用画像等应用到对信息主体的综合信用评价,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大型银行因自身科技力量雄厚、合规意识强,倾向于直接从有公信力的数据源单位获取替代数据。中小银行因缺少搭建算法模型的数据与人才支持,依赖于第三方为其提供替代数据及数据分析服务。 其次,征信机构利用替代数据提升征信服务水平。百行征信在采集个人金融借贷信息的同时,还根据金融机构的需求,将个人的支付交易、地址身份、公用事业缴费、出行等替代数据加工成定制化的征信产品。企业征信机构也广泛采集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纳税、社保、公用事业、涉诉等替代数据开发征信产品,2020年累计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86.32亿次。同时,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在地方、融资在地方、信息在地方的特点,人民银行推动各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因地制宜归集地方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 三、替代数据监管的国际经验 (二)美国在现有监管体系下实施包容性监管: 《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律为监管留下空间。替代数据应用到评价个人信用状况等同样需要遵循《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法案要求,确保替代数据的准确性、可预测性和透明性。 创新推出“无行动函”“科技冲刺计划”等监管工具推动替代数据应用。 四、替代数据应纳入征信统一监管 (一)当前替代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取得许可开展征信业务。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对外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取得人民银行行政许可或办理备案。二是知情同意权无法保障。大型互联网企业和数据公司的数据流转环节涉及多家机构,难以形成完整合规授权链条。三是数据准确性有待提高。与传统征信信息相比,替代数据因信息采集、处理机制不同,其准确性相对较低。四是数据隐私和安全保护存在隐患。部分机构未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通过APP违规采集个人隐私信息。互联网平台集团内部信息共享使用没有明确规则和边界,个人信息可能被多次共享至第三方合作机构。五是模型算法不透明。基于机器学习的信用评分模型有时过于复杂,以至于缺乏可解释性。 (二)替代数据应纳入征信监管。一是采取全面监管,不留监管空白。替代数据与传统征信信息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对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也与传统征信信息无本质区别,应实施无差异化的统一监管。二是替代数据符合依法采集、用于描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金融活动服务三个要素,均应纳入征信范围予以监管。三是推动替代数据依法有序共享。通过持牌个人征信机构联接互联网数据平台,充分发挥平台数据的经济价值。通过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全面采集地方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四是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过规范替代数据授权使用、提高数据准确性、履行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等方式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 五、政策建议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征信制度建设。抓紧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边界。针对替代数据的数据类型和应用领域所呈现的风险特性,探索建立统一的替代数据应用规范。二是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征信机构数据质量和数据风险管理,确保征信系统网络安全。三是坚持依法合规,规范金融机构合理使用。推动金融机构与持牌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合作。四是推动替代数据应用,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在“十四五”期间,推动中国征信业现代化发展,有序推动金融、政府、企业三个领域信用信息的全面依法共享,利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推动跨领域、跨地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以满足征信多元化的市场服务需求和数字经济治理需求。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边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