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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爆仓"? ——凤凰网房产南京

• Source: ifeng.com
问:《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以来,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一批住房租赁企业迅速成长,租赁市场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目前国家住房租赁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加之行业门槛低,企业盲目扩张、租金收付缺乏监管,“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租金贷”等行业风险问题逐渐暴露,国内一些城市出现租赁企业爆仓事件,侵害了众多房东房客的权益。 2019年12月,住建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意见》,提出要指导“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2020年12月,市房产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提出要加强租赁机构租金收付管理,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2021年4月,住建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要求对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租赁资金监管。《细则》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问:《细则》监管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细则》针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根据国家规定明确了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是通过租赁、委托管理、与产权方运营合作等非自持方式获取住房,向承租人转租(包括对房源装修改造后转租)获得租金价差,或者以代收租金、提供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名义变相转租获取经营收益的住房租赁企业。判断是否纳入监管范围,重点一是看企业出租住房是否为自持、自有资产,不论出租住房是否为整幢、整层、整单元等集中布设还是住宅公寓零星分散式分布;二是看企业是否转租租金价差或变向转租获取收益。 问:《细则》中的“租赁资金”有哪些? 《细则》规定租赁资金是指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或代收承租人的租金、押金和住房租赁企业自愿存缴的风险保证金。 在我市开展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包括固定经营场所和人员;同时,在房产、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发住房租赁资金银行监管系统,并与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系统联网对接,签署租赁资金监管委托协议后,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开展相关资金监管业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