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公司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权益-中工网
和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员工商业以及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中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某在从四川某科技公司离职的当月就已经违反了上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到与四川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相同经营性质的单位从事销售工作,按照约定,郑某应当向四川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由四川某科技公司每月向郑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和保密费共计150元,若郑某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结合原告在被告公司的收入以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金额约定过低的情况,法院酌情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为30000元,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