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交流道連收 2 張

下交流道連收 2 張

下交流道連收 2 張 3 千元罰單 抗罰靠「這規定」躲過 1 張


下交流道連收 2 張 3 千元罰單 抗罰靠「這規定」躲過 1 張
2021/07/27 09:1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曾男開車從國道下交流道前,因為沒打方向燈又跨越到最外側減速車道,因此被開 2 張罰單分別開罰 3000 元;曾男興訟請求撤罰。台北地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 條之 1 規定,認為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相隔 6 分鐘或行駛 1 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舉發,而曾男 2 次違規地點、時間均在 6 公里或 6 分鐘以內,故判決撤銷第 2 張 3000 元罰單;可上訴。
北院認為,曾男下交流道前未打方向燈又跨越到最外側減速車道,但違規地點與時間均在 6 公里或 6 分鐘內,不符道交條例第 85 條之 1 的連續舉發規定,故判決撤銷其中 1 張。(資料照)
判決指出,去年 11 月 12 日晚間 7 時許,曾男開車行經國道 1 號南向 109 公里處,因為沒打方向燈又從外側車道跨到最外側減速車道,遭後車錄影檢舉;案經國道警察舉發,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 2 次違規,分別裁罰 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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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男透過行政訴訟主張,2 次違規時間都在當晚 7 時 10 分,屬同一事件,後車卻故意於同年月 16、17 日分開檢舉成 2 次違規事件;另他變換車道前,確實已打右側方向燈,因此,檢舉人應證明檢舉影像未遭變造、剪接。
裁決所強調,曾男全程未使用方向燈,且各次違規行為有時序先後,行為地點也不相同,分別在 109.2 公里處與 109.8 公里處,可明確區隔為數個行為,況且,每次變換車道都有可能發生車禍,導致用路人行車安全發生危害,應分別評價。 
北院審理期間勘驗 2 段檢舉影片,認為並無剪輯或漏秒情形,應無造假或變早可能,且曾男也未舉證採證光碟有何變造或偽造情事,故裁決所根據影片裁罰並未違法;再者,曾男確實未打方向燈從外側車道穿越虛白線到減速車道,又未打方向燈再度跨越虛白線切換到最外側減速車道,屬 2 度違規。
不過北院指出,依道交條例第 85 條之 1 規定,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相隔 6 分鐘或行駛 1 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舉發,而曾男 2 次違規地點、時間均在 6 公里或 6 分鐘以內,因此判決撤銷第 2 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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