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国外上市须审查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