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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長張大春說,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張大春指出,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事業單位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於颱風假當日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有外送的飲料店、餐飲店等行業。
張大春表示,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不確定性甚高,雇主除對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安全防護設施應妥為規劃外,若勞工於執行外勤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局強調,為維護勞工於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出勤權益,勞工局已彙整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相關資訊於官網,供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查詢,市民若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也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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