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兩點,我身穿黑衣,約了久未相聚的朋友,在修頓球場見面。 友人未到,我獨自在球場等待,兩名警員走近,問我是否職工盟的,我回答自己姓蒙,有什麼貴幹?他說沒有什麼,只是怕認錯人,然後走開。 之後我一人在球場踱步,兩名警員又再走近,今次是要截查我身份證。我問他們,是否引用《入境條例》,懷疑我是非法入境者呢?明明剛才你們才認出了我啊! 其中一名警員回答:「唔係,我地係懷疑你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我望望空蕩蕩的球場,只有幾個人在打藍球,反問他「依家邊度有非法集結?點解你會懷疑我?」我請他再講清楚,依據什麼條例要查我身份證。 警員說「根據《公安條例》49條,懷疑你曾經干犯罪行,要避免或有理由懷疑你曾經、意圖、將會干犯罪行。」我一字一句紀錄下來,亦抄寫了對方警員編號及姓氏。我跟他說會看看警員有否濫權,並保留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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