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名16歲少女,在幾次交談後就上傳半身裸照求「交換」,少女沒多想也自拍裸胸照片傳給吳男,父親發現後氣炸報警,吳男行為已構成誘拍,因雙方和解且吳男無類似前科,桃園地院法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他1年6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吳男於去年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少女,認為少女單純、涉世未深,便傳送1張上半身裸照給少女,要她「交換」、「喜歡就來啊」,少女竟依約照辦,自拍2張裸胸照傳給吳男欣賞;少女父親察覺女兒生活異狀,質問後得知女兒不但沉迷網路交友,還自拍身體隱私部位傳給對方,氣得向警方報案揪出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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