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促进

清远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及部分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_园区政策_前瞻产业园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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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深化实化,完善涵养区域协调发展动力的政策体系,构建高质量发展动力系统,大力促进清远高新区总部经济及部分行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清远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工业企业发展
本措施工业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工业企业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在清远高新区登记注册,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含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同时也包括其他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清远高新区登记注册,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销售、运营、研发等职能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享受本条款扶持的,须承诺五年内不从清远高新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清远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资纠纷、恶性偷税侵权等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享受本措施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一条 工业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奖励
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对新设立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工业企业,如符合《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清府办〔2020〕35号)第十条第一点总部企业落户奖条件要求,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在获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我区另行奖励每个企业100万元。(责任单位:高新区企业服务局)
第二条 工业总部经济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第三条 工业企业经济促进奖励
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工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连续五年内,按照本年度比上年度增加的经济贡献量(经济贡献量按照企业年度缴纳入库区级留成中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需扣除各项退税部分,区级留成比例为市区两级收入的33%计算,下同)予以奖励。奖励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经济贡献量新增量在10%(含)至30%的,按新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二档,经济贡献量新增量在30%(含)至60%的,按新增量的60%给予奖励;第三档,经济贡献量新增量在60%(含)以上的,按新增量的70%给予奖励。本条款与第二条不能同时申报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责任单位:高新区企业服务局)
第四条 工业企业高管人才奖励
符合第三条工业企业经济促进奖励第二/三档的工业企业,在符合要求奖补年度内可按上述高管人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名额不超过5人。(责任单位:高新区企业服务局)
二、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
本措施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要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劳务、工程造价咨询等纳入清远高新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的,须承诺五年内不从清远高新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清远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和奖励资金。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为准。
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措施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励
1.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对新设立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其中:特级、一级和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分别一次性奖励2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同时拥有上述资质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高新区建设局)
2.为鼓励综合性园区平台公司引进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建筑业企业,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平台公司每引进一家建筑业企业,凡在平台公司经营的园区内注册登记办公场所的,按其施工总承包资质,分别以特级、一级、二级的资质,给予平台公司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高新区建设局)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1.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已注册在清远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连续五年内,按照本年度比上年度增加的经济贡献量予以奖励。奖励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经济贡献量新增量在10%(含)至30%的,按新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二档,经济贡献量新增量在30%(含)至60%的,按新增量的60%给予奖励;第三档,经济贡献量新增量在60%(含)以上的,按新增量的7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高新区建设局)
2.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对新设立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企业的经济贡献量的50%予以奖励。三年后可继续享受本措施第六条第1点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高新区建设局)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办公场所补助
自本措施发布实施之日起,对总部新落户清远高新区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年产值达到3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申请总部基地建设,清远高新区以公开方式优先供应安排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对总部新落户清远高新区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企业、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企业、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在清远高新区购买办公场所的,一次性补助购房总价的20%金额,单户企业补助购房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拥有上述资质的企业只享受一次购房补助;对总部新落户清远高新区或从清远市域〔含各县(市、区)〕以外地区迁入清远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在清远高新区租用办公场所的,租赁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在三年内按照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高新区建设局)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奖
第九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投资项目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人才政策
三、促进金属加工生产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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