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审理黎智英、黄之锋案法官受滋扰 港府:绝不容忍 - 未名空间(mitbbs.com)
Mitbbs.com 声明还提到,滋扰行为有机会构成刑事罪行,任何人都不应以身试法。《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指出,威胁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损害,即属违法;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0(c)列明,任何人无合理因由而不断以打电话,旨在对他人造成烦扰或不便,或产生不必要的忧虑,亦属犯罪。有关行为亦可能触犯妨碍司法公正,若有确实风险对法庭程序构成干扰,削弱公众对妥善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更可能干犯藐视法庭。以上的罪行性质严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