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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法庭職員從紙張的隊伍旁經過,腳下生風,輕輕掀起一兩張紙,總有記者上前擺正。這紙張的隊伍,一直安然無恙,直至開審前個半小時左右,一隊警方案件管理人員走了進來。
他們西裝骨骨,頭髮梳理得整齊,配戴證件,在靠窗邊的通道,一個緊跟著一個,前後呈一條直線,向著法庭門口疾行而來。只見帶頭者一腳踏上一張寫了傳媒名字的紙張,繼續前行,跟隨者亦緊接而來,一腳又一腳,紛紛踩踏上那行整齊的紙張,霎時之間,記者們用以排隊的紙張,被踐踏得飛了起來。
「喂!做嘜嘢?!」有記者高叫起來。警方這十零人,並沒停下腳步,紙張紛飛,有一名警員回頭,輕輕看了記者一眼。數名記者上前,有人大叫:「SI(senior inspector)係咁㗎咩?!」「The force 係咁㗎咩?!」警員們頭也不回,徑直向著法庭裏走去,只留下地上東歪西倒的紙張,寫了全港不同傳媒機構的名字。
兩點十五分,法庭開始派籌給記者。公眾人士席位比記者更少,有人排不到籌,只好離開,一個 15 歲的中學生說,今日特意來旁聽,因為他認為,國安法第一案,會是香港「重要的轉折點」,影響之後所有國安法案件,以及每個人的言論自由。
每當準備開庭時,法庭延伸區的落地玻璃窗,上方那電動的窗簾總會被徐徐降下,遮去外面的驕陽或暴雨,於是法庭成了更隔絕的空間,只靠室內堂皇的燈光照明。過往,人們總說,走進法庭,能感受到莊嚴肅穆之氣氛,然而這些年,走到今天這個判決日,隨便找一個旁聽的公眾來問,說的感受都是「不公平」—— 指定法官、沒有陪審團,在他們看來,這兩點已決定了今日唐英傑的命運。
兩項罪名成立
唐英傑隔空向著大律師劉偉聰以眼神示意,劉偉聰也點了點頭,微笑。
「第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自然及合理效果,及在本案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第二,在案發時候,被告明白「光時」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味,即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第三,當被告展示光時旗時,他有意圖溝通該口號分裂國家的意味予他人,及他有意圖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兩項罪名,說的是「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前者可判處十年監禁,後者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24 歲的唐英傑坐在犯人欄,腰挺得筆直,表情並沒太大變化。在聽著杜麗冰逐點讀出判詞時,他用手捉了一下黑色的領結。
杜麗冰已讀完判詞要點,並說後天(7 月 29 日)進行「求情」程序。辯方則說,唐英傑有大量求情信需交予法庭,控方則申請將涉事電單車充公。
開庭才不足 10 分鐘,判決已經結束,唐英傑起身,由懲教人員押送回去,三個家屬趨前,一名女性親友叫:「撐住!愛你!」唐英傑揮揮手。
法庭視辯方專家證人分析為沒有幫助
細看判詞,關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最關鍵的重點,落在了「capable of」上面:光時旗幟的展示,在案發情況下,其合理及自然的意思,能否(capable of)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
為此,法庭認為,首要考慮的問題是,在 2020 年 7 月1 日,光時口號「能否」帶有分裂國家的含義,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法庭將辯方專家證人的分析視為沒有幫助,因為法庭認為,李立峯教授他們的報告,是為了測試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的說法是否正確,即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並且所有人都是這樣理解。法庭據此認為,李立峯的分析,並沒有直接回答「光時能否帶有分裂國家的含義」這個問題。
更進一步,法庭認為,對於劉智鵬說,在案發時光時口號至少能夠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對於這一點,三個專家證人都沒有異議。
李詠怡和李立峯真的對這一點沒有異議嗎?在早前多日的作供裏,他們主要的觀點,是「光時」口號有多種含義,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劉智鵬的理解只是其中一種。
回看之前的證供,李立峯曾說:「光時口號是一個開放的口號,意思只不過是我們失去了某些事物,想要回復那些事物。至於是什麼樣的『重大改變』(指革命的意思),是由每個人去詮釋。是否有可能有人認為這意味著香港獨立?當然啦。但我們有如此多的解讀的可能性。」
而李詠怡則在法官陳嘉信的發問下,說:「光復不必然意味著恢復失落的政權。」陳嘉信進一步問:「但它『可以』是這個意思?(But it can?)」李詠怡就回答:「It can.」
這些答問內容,在最終的判決書裏,被列為李立峯和李詠怡對劉智鵬的解讀沒有異議的理由:
李詠怡在辯方主問下,承認「光復」一詞,雖然並非必然,但能指(can mean)恢復失去的主權,及「革命」能指(can mean)推翻政權。
判決書羅列了數個理據,均與上述兩點相似,即認為辯方專家證人無法否認,劉智鵬對於光時的解讀,是其中一種可能存在的解讀。
有這一點,法庭說,不需要處理劉智鵬與辯方專家的研究方法的分歧。
在證明「光時」口號能夠構成分裂國家的意思之後,法庭著手處理被告的犯罪意念。
判決書列出五點理據,例如認為案發日期、時間、地點明顯不是隨意挑選,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故意選擇在 7 月 1 日行動;又例如被告當日與人互傳信息,認為他一直知道有警方檢查線,顯示有預謀違反法律,如果被告不將「光時」理解為港獨,就不需同通信人提及「安全點」的問題⋯⋯
綜上,法庭認定唐英傑充分理解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味,有意圖傳達分裂國家的意味,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因此法庭裁定,唐英傑案發時帶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犯罪意念,第一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庭首先接納控方說法,認為《國安法》第 24 條中所提及「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元素,並不代表要實質令他人嚴重受傷——控方只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可」令人嚴重受傷即可,至於是否有人嚴重受傷,屬判刑考慮,並非控罪元素。
判詞詳細分析,說唐英傑當日如何衝過四道警方檢查線(check line),警方多次大叫及指示被告停車,均告無效,因此對警員及路人構成風險。尤其是他轉入謝斐道時,即使有警員近距離向他發射胡椒球槍,被告仍公然無視警告。
辯方曾爭辯,說曾有警員向唐英傑投擲盾牌、令其分心造成以外,法庭就認為沒有證據。辯方爭辯認為被告曾在撞車前煞車,但法庭認為被告無論有否煞車,他都在一輛啡色私家車後方爬頭、繼續駕駛,這注定之後與警員相撞,即是假設電單車當時的時速為 20 公里,對在場警員來說亦不安全。
辯方曾爭辯,認為被告曾在交通燈前停車,以及帶有急救物資,這都不是恐怖份子所為。法庭認為要綜合當日整體行為,又說辯方的說法猶如指恐怖分子施襲是有一套標準程序可依,但實際上恐怖分子為融入社區,可表現得與正常人無異。
於是,綜合而言,法庭認為被告當日的駕駛行為,無疑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涉及對人使用嚴重暴力,加上警隊是法律與秩序的象徵,被告行為顯示他意圖衝擊法治,令公眾擔心自身安全。加上法庭認定辯方不爭議「光時」口號可傳到分裂意圖,法官肯定,被告的意圖是要引起公眾對「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這一政治訴求的關注,對公眾造成威嚇,是為實現其政治主張,意圖打壓或遏止不支持其政治主張的公眾。
法庭裁定,唐英傑「恐怖活動罪」罪成。
一切的一切,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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