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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细则》提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细则》称,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利率标准为:2020 年3月1日前(含当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0年3月1日后,执行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买卖房款全额存入公有产权人指定账户。待所有买卖、登记手续完成后,公有产权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将共有产权人份额房款划转至共有产权人账户,公有产权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产权人原购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及运营产生的费用。
《细则》还提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继承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继承、析产的受让方是原保障对象的,可申请增购剩余份额。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应经公有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编辑:王亚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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