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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合夥律師梁鴻烈表示,「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雖明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業者)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方面的遵循項目,惟因VASP業者目前並非須事先取得金管會許可始能營業的行業,金管會對VASP業者似無完整的業務監理權限,故金管會如何在不執行業務監理或檢查的前提下對於VASP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方面的監理,將是後續觀察重點。
梁鴻烈指出,金管會雖公布8家列管的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名單,並邀集該等業者參與相關會議,惟未來金管會的監理權限是否僅及於公布的業者,或將擴及其他從事相關行為的個人或法人待後續觀察,而重點將在於金管會是否可在無相對應的商業登記項目下,辨識出從事相關行為的個人或法人。
梁鴻烈表示,在交易監控方面,該辦法並未列出適用於VASP業者的可疑交易態樣,因此相對應的可疑態樣如特定虛擬通貨涉及暗網,以及金管會對於監控方式是否有特殊期待如區塊鏈技術執行交易監控等,亦為未來VASP業者履行交易監控義務的一大挑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副營運長暨虛擬通貨業務主持人郭柏如表示,在國際組織倡議下,全球監理機關對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法制納管的態度已明確,各國紛紛祭出相關管理規範,業者無論是否於台灣落地,皆應留意未來可能面臨的法遵風險。
郭柏如提醒,雖有部分VASP業者已與銀行建立業務關係,惟不排除銀行未來依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的內容及金管會後續發布的規定及指引,重新要求VASP業者提供實名制認證報告,或徵提其他可證明VASP業者已依照該辦法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控管作業,且確實執行的佐證文件。未來一年業者如何因應主管機關及合作銀行間的要求,以調整內部控制架構,在合規前提下尋求業務最大彈性及突破,實為重要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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