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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共有产权房交易细则:满5年可买卖 价格不低于指导价-南京搜狐焦点

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根据《细则》,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包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继承、析产、赠与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共有产权人。 《细则》规定,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如何买卖、继承?南京答案来了-房产频道-和讯网

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微信号消息,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下称《交易实施细则》)。《交易实施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交易实施细则》明确,所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包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继承、析产、赠与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满五”可买卖 共有产权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 《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申请书》、《买卖协议》等材料至公有产权人处提交买卖申请。 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

新政|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满五年可交易_行业_地产频道首页_财经网 - CAIJING.COM.CN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细则》提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细则》称,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利率标准为:2020 年3月1日前(含当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0年3月1日后,执行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买卖房款全额存入公有产权人指定账户。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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