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孙女士将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告上法庭,但在法院处理过程中,该行报案称孙女士仿造存折,认定该行与孙女士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持有的存折经鉴定系伪造,系无效凭证。
对此,枣庄农商行辩称,孙女士所持存折交易页码1页上的两行字迹不是使用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同时鉴定页码1页第一行打印字与薛城农商行留存的《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上的内容打印字迹系同一打印机打印形成,说明存款记录系伪造,不存在存款信息。此外,孙女士没有《个人存款业务存款凭证》客户回单,不能证明将存款交付该行。
枣庄农商行还表示,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资金取出银行前后表述不一致,说明其在说谎。而且孙女士陈述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但公安机关在之后的调查中,并未发现有证据证实孙女士伪造存折,且认定孙女士在原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100万元,并在2020年4月9日出具了《终止侦查决定书》。
最终,法院判定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记者注意到,上述判决发布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按照判决,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本应在今年1月2日前向孙女士支付存款及利息,但银行方面却迟迟未支付。直到今年7月1日,该行被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
山东农村信用联合社在说明中也指出,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已按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及利息等款项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Related Keyw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