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存量非住

厦门:存量非住宅可改租赁房,以30至45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凤凰网房产上海
近日,厦门市住房局召集相关企业宣讲“非改租”政策。 厦门市住房局 供图
《方案》规定,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另外,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用地性质、原土地使用年限不变,不征收土地价差;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等。
对改建项目要求包括,一是安全环保。改建项目结构上应符合安全的要求。消防安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部建设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9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二是改建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改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设定包括房屋违规违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土地使用权人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等情形不得纳入申请改建对象。
此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最长不高于15年;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未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6年;运营主体与租住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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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责任编辑】陶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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