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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权下放基层、规范"电子眼"执法、整治"重复执法"......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处罚权下放基层、规范“电子眼”执法、整治“重复执法”......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2021-07-16 07:54:3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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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白阳、刘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咋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他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电子眼”执法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重复执法问题咋破解?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这一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张桂龙说。
  他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一些法律规定,对于某种违法行为,既要给予警告,又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此外,针对群众关注的以罚代刑等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当事人合法权利咋保障?
  “国务院开展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对各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积极吸纳,充实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
  黄海华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现有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类处罚程序基础上,增加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同时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推动和引导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比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强了执法透明度。比如,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
文章关键词:行政处罚法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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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权下放基层、规范"电子眼"执法、整治"重复执法"……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_南方网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白阳、刘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咋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他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电子眼”执法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重复执法问题咋破解?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这一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张桂龙说。
  他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一些法律规定,对于某种违法行为,既要给予警告,又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此外,针对群众关注的以罚代刑等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当事人合法权利咋保障?
  “国务院开展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对各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积极吸纳,充实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
  黄海华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现有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类处罚程序基础上,增加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同时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推动和引导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比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强了执法透明度。比如,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
编辑:
许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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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利执法、重复执法、滥用"电子眼"……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逐利执法、重复执法、滥用“电子眼”……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2021-07-16 09:23:3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咋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他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电子眼”执法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重复执法问题咋破解?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这一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张桂龙说。
他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一些法律规定,对于某种违法行为,既要给予警告,又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此外,针对群众关注的以罚代刑等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当事人合法权利咋保障?
“国务院开展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对各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积极吸纳,充实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
黄海华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现有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类处罚程序基础上,增加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同时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推动和引导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比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强了执法透明度。比如,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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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权下放基层、规范"电子眼"执法、整治"重复执法"……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新闻频道-华龙网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白阳、刘硕
基层单位缺乏执法权,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电子眼”拍到违法行为,却只记录不告知;一个事项重复处罚,增加群众负担……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望破解这些执法难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咋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他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电子眼”执法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重复执法问题咋破解?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这一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张桂龙说。
他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一些法律规定,对于某种违法行为,既要给予警告,又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此外,针对群众关注的以罚代刑等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当事人合法权利咋保障?
“国务院开展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对各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积极吸纳,充实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
黄海华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现有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类处罚程序基础上,增加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同时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推动和引导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比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强了执法透明度。比如,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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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 舆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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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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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
基层单位缺乏执法权,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电子眼”拍到违法行为,却只记录不告知;一个事项重复处罚,增加群众负担……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望破解这些执法难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咋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他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电子眼”执法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比如,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张晓莹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推动做好这些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
重复执法问题咋破解?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这一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张桂龙说。
他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一些法律规定,对于某种违法行为,既要给予警告,又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给予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此外,针对群众关注的以罚代刑等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当事人合法权利咋保障?
“国务院开展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对各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积极吸纳,充实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
黄海华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现有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三类处罚程序基础上,增加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同时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推动和引导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比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增强了执法透明度。比如,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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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新行政处罚法如何破解执法难点?-千龙网·中国首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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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时政-中工网


此次修法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实际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充分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既是一部“有力度”的法律,又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律。一方面,此次修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全面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与此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保障正当权利完善处罚程序
据了解,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各部门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程序,积累了有益经验。国务院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制度。
“在这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提出大量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介绍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从多方面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制度。一是丰富行政处罚程序类型,增加了应急行政处罚程序和非现场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建立分层次、多类型的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制度。二是降低简易程序门槛和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合理调整不同处罚程序的运用比重。
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齐了全链条处罚程序,包括:增加立案程序,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增加行政处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告知程序,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增加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增加程序违法致使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则,等等。
确保公正严明规范非现场执法
实践中,行政执法领域利用科技手段实行非现场执法越来越多,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但应当看到,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亟待规范。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还存在着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即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
“围绕新规定,需要从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张晓莹说,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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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7月15日起正式实施_新闻频道_中山网


“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已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介绍,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张桂龙强调,“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还要看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根据疫苗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其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罚款等,对于上述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两人执法”,全过程记录
“‘两人执法’的好处是,执法人员之间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约、有监督,特别是在面对当事人执法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张桂龙介绍。
此外,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据了解,司法部正在积极推进全国行政执法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用信息化助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落实。
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
压线、不按规定停车……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稀里糊涂”违法被罚款的现象。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如何界定?“首违不罚”又如何操作呢?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介绍,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谈到增强“首违不罚”可操性时,徐志群强调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否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都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行政处罚裁量权。”徐志群表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把住五个“关口”,避免“暗中执法”
近年来,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多次引发舆论热议。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现象,群众对此颇有微词。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
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记者 刘华东 李睿宸
责任编辑:林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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